8月27日,江苏昆山,宝马车驾驶人刘海龙与自行车车主于海明因交通问题发生冲突。刘海龙随即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并持刀砍向于海明,随后,刀被于海明拿走并对其追砍。最终,刘海龙抢救无效死亡。
9月1日下午,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决定,以犯罪事实不成立,撤销于海明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8月27日,昆山市公安局对于海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昆山警方正在为于海明办理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手续。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27日晚上9:36,于海明骑着自行车在路口等红绿灯,宝马车驾驶人刘海龙强行驶入非机动车道。
当时宝马车上坐着四个人,刘海龙、刘强强、他们两人的女性朋友。刘强强说,刘海龙驶入非机动车道后,以为撞车了,就在车里跟于海明吵架。
△ 刘强强
刘海龙随即让刘强强下车,看有没有撞车,刘强强回复说没有撞车。刘强强说,当时坐在宝马车后排的女性朋友也下车了,帮忙把于海明的自行车架起来,放在了马路边上。
刘强强:我问那个人有没有事,他说没事,没事我说你走吧。
就在刘强强和女性朋友离开的时候,刘海龙从驾驶室里冲了出来,对于海明拳打脚踢。
这一幕,于海明的同事小柯(化名)是目击者。当时,他在离于海明十几米远的地方等红绿灯。小柯全程见证了整个过程,并一直试图制止整个事件的冲突升级。
△ 于海明同事小柯(化名)
小柯说,从驾驶室里出来的刘海龙一见于海明就开始打他。
小柯:看到那个真的伤的很重,胳膊整个肉都翻起来。
这一简单的拳脚冲突,随着刘海龙从驾驶室拿出一把长约50厘米,宽约5厘米的双面开刃刀具,事件开始升级。
刘强强说,刘海龙冲向于海明,砍的满身都是血的时候,他是准备过去拉刘海龙走的,但看到此时是于海明拿着刀,他恐惧了。
刘强强:看到他(刘海龙)胳膊上流血了,这里都流血了。
记者:你看到哪流血了?
刘强强:胳膊上、胸口都流血了,后来那个人指着我、撵着我。刘海龙让我跑,我一看那个人提着刀撵我,我就跑了。
同在现场的小柯告诉《今日说法》记者,于海明后面追刘海龙的时候,就没有砍他了。
小柯:追他就没砍了。
记者:没砍了被你拉住了是么?
小柯:他(于海明)当时就往那个小路跑过去了,我就在那个树底下,他就不追了。然后我就打了电话报警,报警后我只想警察快点来。
得知结果后,于海明连说三个“感谢”
案发后,昆山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对于海明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1日,昆山市公安局决定,因犯罪事实不成立,撤销于海明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昆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刚接受采访时表示,立即办理相关手续,解除对于海明刑事强制措施,立即释放。
得知这一结果后,于海明哽咽着连说三个“感谢”:“感谢国家!感谢人民政府!感谢人民警察!对我、对这件事做出了公正的裁判!”
得知于海明无罪,全家人长舒一口气
9月1日晚,华商报记者连夜赶到于海明位于宁强的老家,当晚9时许赶到时,院子里灯火通明,房内坐着得知情况后赶来的亲戚和朋友。得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全家人都长舒了一口气。
母亲:不太敢相信,大哭一场
“我给她说,小明没事了。她问我,是真的吧,因为网上的消息很多很杂,她不太敢相信。”于海明的嫂子李女士说:“我说是真的,是昆山警方发布的,这时她才长长叹了一口气,说‘我儿没罪’。”
得知弟弟确实“没事”后,母亲高兴得大哭一场,终于彻底放下心,早早吃过晚饭就睡觉去了。华商报记者赶到时,于海明的母亲已经睡觉了。于海明的哥哥于阳(化名)说:“她几天都没好好睡觉了,今天知道弟弟没事了,她才早早关灯休息了。”
于阳说,弟弟出事后起初全家人都是瞒着母亲的,但最后母亲还是知道了情况,几天来不吃不喝,晚上还独自一个人躲在房间里哭。李女士说,这几天为了弟弟的事情,家里全都乱了,老母亲每天以泪洗面,白天不吃饭,晚上不睡觉,这几天高血压都犯了,一家人都怕母亲的身体吃不消。她和丈夫只能不停地安慰,劝说母亲到外面去走走,散散心,但根本没用。
哥哥:感谢全国网友和媒体
“真的没想到这么快,要不是全国媒体和网友的关注,真的不知道会是什么样的结果。但我也始终相信法律、相信政府会给我弟弟一个公平的结果。”9月1日晚9时许,得知弟弟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了案件,哥哥于阳(化名)长舒了一口气。
于林在自家院子里接电话。新京报记者马骏 摄
“因为我们也不懂法律,所以对于弟弟到底最后什么结果心里很没底。”于海明的哥哥于阳(化名)说,但他每天都关注网上信息,知道全国的媒体和网友都在关注弟弟的事。连日来,不断有律师联系他,想为弟弟免费代理打官司,但他都没有同意。
于阳说,他没有接受律师的援助,一方面主要是弟媳在处理这个事情,另一方面他们以前也没有经过这种事,确实不知道该咋办。他只能每天都盯着手机看,想第一时间得知弟弟案件的情况,“终于盼来了这个好结果。”
嫂子:回家第一件事是给弟媳打电话
于海明的嫂子李女士说,这几天家人都没有心情吃饭,“早上饭都是中午吃,中午饭基本上都是晚上吃,有时吃几口就撂下了。”得到弟弟“没事”的消息后,全家人的心都放了下来。而她回家后第一件事,就是给远在昆山的弟媳打去了电话:“我在电话里说,妹妹,出了这么多事,前几天我是难过得流泪,今天我是高兴得流泪,小明没事了。”
李女士说,弟媳在电话里叮嘱她将老母亲照顾好,将家里照顾好,弟弟的事情由她来处理。
普法时间
Q1:针对正当防卫案件一般都有争议,而且一般都发生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但是这一次是警方直接得出结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把他直接释放,对于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A1:警方,也就是公安机关是有权力而且有责任,作出这样的决定的。公安机关在认定正当防卫、构成防卫过当以及构成犯罪的案件的时候,需要根据事实证据,根据《刑法》作出判断,如果可以确定是一个正当防卫的案件,就应该不立案,如果已经立案则应该撤销案件。
除了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是错误的而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以外,是否立案和撤销案件由公安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如果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意见一致,就不会通过立案监督程序提出立案的要求。所以公安机关完全有权力也有责任去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Q2:网上有一些网友统计了过去很多类似的案件,发现在司法实务的过程中,法院判决正当防卫的案件的数量是非常少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A2:第一个原因,司法机关以往在认定正当防卫的条件上把握的有些过严,所以,本来属于正当防卫的被判有罪,应该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案件被直接定罪而未做从宽处理。
第二个原因,其实,现实中正当防卫的案件、意外事件的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大量的过滤掉,只有当案件究竟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以及直接构成犯罪有争议时,且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它才可能进入检察机关视野,检察机关同样这么认为才能起诉到法院。从比例上来看这么多的正当防卫案件和意外事件已经被过滤掉了,所以就显得在法庭上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件就少得很。当然,总的来讲,理论上还是认同,司法实践以往对正当防卫条件的控制和认定偏严,不利于鼓励公民进行正当防卫。
所以,在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立法者在一些关键字的修改上已经明确表明了态度,比如说以往的防卫过当是“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可以构成防卫过当,但是后来的规定变成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构成防卫过当。
所以,立法者已经在提醒司法者在正当防卫条件的把握上要有利于鼓励正当防卫,有利于保护公民行使他们的权利。
来源:央视新闻、华商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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